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孫泉森 相對人即債務人金恩隱形眼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金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壹萬陸仟伍佰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附表:
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民國)一810,000元112年1月3日二810,000元112年1月3日三250,000元111年12月19日四182,500元111年12月20日五405,000元111年12月27日六405,000元111年12月27日七54,000元112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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