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87號聲請人 邱益銘 上列聲請人邱益銘因與相對人 伍慶修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邱益銘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中請求自提示日起計息,惟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何時提示本票,以利本院作業。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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