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4號聲請人 陳志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韋家茂 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且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所明定。又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規定甚明。而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復有明確規定。故自然人於死亡後即喪失權利能力,於非訟事件即無當事人能力,聲請人如對已死亡之相對人聲請本票裁定,即因欠缺要件而不合法,法院應即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月11日執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然相對人業於109年8月11日死亡,此有戶役政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附卷可稽,堪認相對人於聲請人聲請前即已死亡,自不具備當事人能力。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對已死亡之相對人聲請本票裁定,其聲請有相對人無當事人能力之要件不備而不合法,且其情形不能補正,應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表:110年度司票字第14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00│109年3月21日│20,000元│109年7月1日│109年7月1日│WG0000000│││1│││││││├─┼───────────┼───────────┼───────────┼───────────┼────────────┼──┤│00│109年3月21日│20,000元│109年8月1日│109年8月1日│WG0000000│││2│││││││├─┼───────────┼───────────┼───────────┼───────────┼────────────┼──┤│00│109年3月21日│20,000元│109年9月1日│109年9月1日│WG0000000│││3│││││││├─┼───────────┼───────────┼───────────┼───────────┼────────────┼──┤│00│109年3月21日│20,000元│109年10月1日│109年10月1日│WG0000000│││4│││││││├─┼───────────┼───────────┼───────────┼───────────┼────────────┼──┤│00│109年3月21日│20,000元│109年11月1日│109年11月1日│WG0000000│││5│││││││├─┼───────────┼───────────┼───────────┼───────────┼────────────┼──┤│00│109年3月21日│20,000元│109年12月1日│109年12月1日│WG0000000│││6│││││││├─┼───────────┼───────────┼───────────┼───────────┼────────────┼──┤│00│109年3月21日│20,000元│110年1月1日│110年1月1日│WG0000000│││7│││││││└─┴───────────┴───────────┴───────────┴───────────┴────────────┴──┘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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