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4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4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張進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一、相對人於93/07/01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元整,約定於98/07/01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4.99%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4/07/31,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