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4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吳聰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1,20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吳聰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11年2月25日止累計21,201元正未給付,其中4,915元為消費款;12,686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240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4915元吳聰佳自民國111年2月2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