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523號原告 周國豪 訴訟代理人 屠啟文 律師複代理人 黃鈺書 律師被告 嚴開瀕
張宏政 孫昱翔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銘祥 律師複代理人 城紫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應再開辯論。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書記官張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