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投小字第601號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丙○○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
九十四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林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