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16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鄂俊卿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鄂俊卿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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