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66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佰萬壹仟陸佰伍拾捌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凃春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