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簡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70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許泳波

許金塗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許巽捷許銘欽

許石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480元(計算式: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及148-5地號土地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520元/㎡×原告主張上開土地面積共短少99㎡=51,4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書記官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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