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救字第1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1059號聲請人 吳純翠 代理人 唐迪華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翁明琴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028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扶助,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又聲請人提起之訴訟事件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業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依首開規定,其聲請訴訟救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