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936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陳家蓁 相對人 陳楨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新臺幣12,08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19,548元」。
原裁定理由欄三中關於「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088元,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2,08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088元、測量費7,380元、電子筆錄調閱費80元,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9,548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郭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