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5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56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楊若嵐
楊登忠 劉秋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若嵐前就讀慈明中學時,邀同債務人楊登忠、劉秋茶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18,538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楊若嵐自民國101年4月4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8,538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楊登忠、劉秋茶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8,538元│101年3月4日起至│百分之2.83│101年4月5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