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苗小字第290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苗小字第290號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吳適行

被告 邱毅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924元,及其中新臺幣70,476元自民國114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原告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民國114年1月16日止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70,476元、利息5,247元,有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消費明細帳單、債權計算書等為證,堪信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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