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96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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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9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9664號聲請人 葉至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慶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葉至芹、相對人洪慶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本票原本。
三、查洪慶忠戶籍未於本院轄區內,請聲請人葉至芹考量是否將本件聲請狀撤回,另向管轄法院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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