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41號原告 謝斐淑 原告 謝斐麗 原告 謝富琦 原告 謝斐琴 原告 薛秀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譚小屏 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徵收裁判費用。而繳納裁判費,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且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原告聲請對被告譚小屏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860號),惟被告譚小屏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繳納裁判費用為2575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慧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書記官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