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28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俊樺上列受刑人前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俊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曾俊樺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3年及8月確定,於民國
100年4月8日入監執行,嗣由本院107年度聲字第59號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復因假釋後更定前揭有期徒刑3年、8月部分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受刑人經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並經法務部於107年3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70159114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廖華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