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8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明勳
李成英 (即 羅玉惠 之繼承人)
李柏翰 (即羅玉惠之繼承人)
李信樺 (即羅玉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李成英、李信樺、李柏翰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羅玉惠之遺產範圍內與李明勳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零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李成英、李信樺、李柏翰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羅玉惠之遺產範圍內與李明勳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第三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附表: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19,068元自民國109年07月08日起至民國109年12月07日止年息百分之零點九001新臺幣119,068元自民國109年12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