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六八號
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訴訟代理人 朱婉蘋 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玖萬陸仟玖佰貳拾柒元,折合銀元叁拾玖萬捌仟玖佰柒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銀元肆仟叁佰捌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叁仟壹佰陸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壹佰貳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哲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