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61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書記官楊慧伶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61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書記官楊慧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