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1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1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一二號
上訴人被告甲○○被告乙○○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蘇隆惠法官林瑞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