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6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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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68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李清水
蔡淳安被告蔡智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清水、蔡淳安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清水、蔡淳安因被告蔡智名犯詐欺案件,先後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各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2人分別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2人為被告出具上開保證金後,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執行拘提無著,又具保人2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通知書、通知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2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等附卷足憑,另被告迄今仍尚未到案執行一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參,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毓伶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