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抗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237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鍾松發
住苗栗縣○○鄉○○村0鄰○○○○000號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821號,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兩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對於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本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依個案自由裁量之職權,如所為裁量未逾法定範圍(即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之法定範圍內),且無濫權情形,即無違法可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6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鍾松發(下稱抗告人)因竊盜等罪,經原審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而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105年11月16日)前所犯。檢察官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就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自屬正當,本件考量抗告人犯罪情節、行為次數,對於抗告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復權衡審酌抗告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認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併科罰金新臺幣6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3千元折算1日,係在各宣告刑之最長期(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4萬元)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6年9月,併科罰金新臺幣78萬7,350元)以下,況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3至5之罪,曾經原審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3千元折算1日,有原審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9號判決可稽,原審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併科罰金新臺幣6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3千元折算1日,合於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所定之外部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復無違反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應屬妥適。抗告意旨略以:按法院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規定範圍之外部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定拘束,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亦即必須符合所適用法律授權目的,並受法律秩序理念、法律感情及慣例等所規範;且現階段之刑事政策,非祇在實現以往應報主義之觀念,尤重在教化之功能(本院98年度抗字第634號裁定意旨參照),參照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2067號判決、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6192號判決、基隆地方法院96年易字538號,均大幅減少受刑人罪刑,且抗告人均坦承犯罪,請給予抗告人自新的機會,予以從輕從新裁定,使抗告人能有機會陪伴年邁之母親云云。抗告意旨徒憑己意,泛詞漫指原裁定定應執行刑過重而有違法、失當之處,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葉力旗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違反森林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森林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台幣37350元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月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40000元犯罪日期105年2月24日105年2月23日104年8月24日至同年8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2439號新竹地檢署105年度毒偵字第920號新竹地檢署105年度偵緝字第41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61號105年度易字第613號105年度訴字第269號判決日期105年10月28日105年11月9日106年9月1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61號105年度易字第613號105年度訴字第269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1月16日105年12月12日106年9月1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新竹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827號新竹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61號新竹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508號(編號3至5經新竹地院以105年度訴字269號判決有期徒刑2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0萬元)編號456罪名違反森林法違反森林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210000元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4年9月底某日104年9月1日至同年9月3日105年8月11日凌晨1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署105年度偵緝字第418號新竹地檢署105年度偵緝字第418號新竹地檢署106年度毒偵字第40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69號105年度訴字第269號106年度易字第756號判決日期106年9月1日106年9月1日106年10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69號105年度訴字第269號106年度易字第756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9月1日106年9月1日106年10月27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新竹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508號(編號3至5經新竹地院以105年度訴字269號判決有期徒刑2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0萬元)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45號編號7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5年7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1101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74號判決日期106年10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74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1月20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備註新竹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6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