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9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文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9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文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拾玖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文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9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3、4、17、18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2、5至16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經具狀請求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故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附表:受刑人張文達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22日│106年5月9日│106年3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臺中地檢106年度毒│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800、3042號│偵字第2800、3042號│偵字第2800、304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066│106年度訴字第2066│106年度訴字第2066││事實審││號│號│號││├────┼─────────┼─────────┼─────────┤││判決│106年10月6日│106年10月6日│106年10月6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066│106年度訴字第2066│106年度訴字第2066││判決││號│號│號││├────┼─────────┼─────────┼─────────┤││判決│106年10月31日│106年10月31日│106年10月3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臺中地檢106年度執│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7288號│字第17288號│字第17287號││├─────────┴─────────┴─────────┤││編號1至1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1522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5月10日│106年3月17日│106年4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臺中地檢106年度偵│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2800、3042號│字第12171、15229│字第12171、15229││││號│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066│106年度易字第2787│106年度易字第2787││事實審││號│號│號││├────┼─────────┼─────────┼─────────┤││判決│106年10月6日│106年9月22日│106年9月22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066│106年度易字第2787│106年度易字第2787││判決││號│號│號││├────┼─────────┼─────────┼─────────┤││判決│106年10月31日│106年11月6日│106年11月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臺中地檢106年度執│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7287號│字第17257號│字第17257號││├─────────┴─────────┴─────────┤││編號1至1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1522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年5月29日│106年5月29日│105年11月4日上午│││││11時11分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觀護人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臺中地檢106年度偵│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17185、20658號│字第17185、20658號│偵字第218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22│106年度中簡字第22│106年度簡上字第42││事實審││26號│26號│4號││├────┼─────────┼─────────┼─────────┤││判決│106年10月24日│106年10月24日│106年11月30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22│106年度中簡字第22│106年度簡上字第42││判決││26號│26號│4號││├────┼─────────┼─────────┼─────────┤││判決│106年11月20日│106年11月20日│106年12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臺中地檢106年度執│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8174號│字第18174號│字第312號││├─────────┴─────────┴─────────┤││編號1至1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1522號)│└────────┴─────────────────────────────┘┌────────┬─────────┬─────────┬─────────┐│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27日│106年4月7日│106年5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臺中地檢106年度偵│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12459、12966號│字第12459、12966號│偵字第366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上字第44│106年度簡上字第44│106年度簡字第1071││事實審││2號│2號│號││├────┼─────────┼─────────┼─────────┤││判決│106年12月22日│106年12月22日│106年9月26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上字第44│106年度簡上字第44│106年度簡字第1071││判決││2號│2號│號││├────┼─────────┼─────────┼─────────┤││判決│106年12月22日│106年12月22日│107年1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臺中地檢107年度執│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170號│字第2170號│字第2830號││├─────────┴─────────┴─────────┤││編號1至1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1522號)│└────────┴─────────────────────────────┘┌────────┬─────────┬─────────┬─────────┐│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12月27日│106年3月24日│106年3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臺中地檢106年度偵│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1241號│字第21968、25480號│字第21968、2548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字第861│107年度簡字第195│107年度簡字第195││事實審││號│號│號││├────┼─────────┼─────────┼─────────┤││判決│106年8月16日│107年3月30日│107年3月30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861│107年度簡字第195│107年度簡字第195││判決││號│號│號││├────┼─────────┼─────────┼─────────┤││判決│107年3月16日│107年4月23日│107年4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臺中地檢107年度執│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574號│字第7530號│字第7530號││├─────────┴─────────┴─────────┤││編號1至1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1522號)│└────────┴─────────────────────────────┘┌────────┬─────────┬─────────┬─────────┐│編號│16│17│18│├────────┼─────────┼─────────┼─────────┤│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證│││(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2月││││(共2罪)││├────────┼─────────┼─────────┼─────────┤│犯罪日期│106年4月7日│①106年1月20日│106年10月17日││││②106年3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臺中地檢106年度偵│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3623號│字第15111號、107│字第12525號││││年度偵字第6653號││├───┬────┼─────────┼─────────┼─────────┤││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12│106年度訴字第1740│109年度簡字第842││事實審││59號│號、107年度訴字第│號│││││628號│││├────┼─────────┼─────────┼─────────┤││判決│107年6月14日│107年5月10日│109年8月5日│││日期││││├───┼────┼─────────┼─────────┼─────────┤││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12│106年度訴字第1740│109年度簡字第842││判決││59號│號、107年度訴字第│號│││││628號│││├────┼─────────┼─────────┼─────────┤││判決│107年6月14日│107年10月8日│109年9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臺中地檢107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613號│字第18085號│字第13753號││├─────────┴─────────┤│││編號1至1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15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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