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醫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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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醫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醫字第10號原告 林淑敏 訴訟代理人 王可文 律師複代理人 蔡杰廷 律師被告 阮柏升萊德美學牙醫診所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湯仁牧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 律師複代理人 林孜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劉雅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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