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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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家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聲字第3號聲請人 王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父親 王宗澤 喪葬費及扶養費事件,需要母親 王曾吉 (已過世)之監護權,聲請複製110年度監宣字第303號事件111年10月6日之開庭錄音光碟云云。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條第1項)。聲請人固係本院110年度監宣字第303號事件(下稱本件訴訟)之關係人(即相對人之子),然其聲請交付111年10月6日開庭錄音光碟云云;然上開該事件於當日並未開庭,經本院發函請聲請人確認請求之開庭錄音日期,未見聲請人回覆;且聲請人並未繳納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費用,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書記官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