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簡字第408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振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速偵字第9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振榮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至第2行「前因竊
盜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確定,於民國108
年3月3日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等字刪除外,其
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楊振榮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
告楊振榮前於105年7月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
易字第2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後於105年8月15日確
定,甫於105年9月25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司
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考量被告上開執行完畢
之案件與本案之罪質相同,犯罪類型、犯罪手法亦相似,顯
見被告對前開已執行完畢之刑罰反應力薄弱,主觀惡性較重
,依罪刑相當原則,本院認有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之前案
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本件仍不
思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冀望不勞而獲,再次違犯本次
竊取他人財物犯行,衡其所為,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
觀念,實不足取,惟念及其犯後已知坦承犯行,又被告為年
逾7旬之長者,警詢及偵訊中均自述行竊動機因飢餓缺乏金
錢始下手行竊(見偵查卷第14頁、第50頁),況被告為低收
入戶,其之犯罪動機實足引人同情,且本件被告竊得之物品
價值輕微,犯罪手法亦屬平和,復考量其已將所竊取之財物
返還予告訴人,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按,兼衡其
為小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貧寒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至本件被告所竊得之青箭口香糖,雖為犯罪所得,然業
經實際發還告訴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佐,爰
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翁貫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旎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922號
被告楊振榮男6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路0段00巷00○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振榮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確定
,於民國108年3月3日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8年8月20日晚間
9時36分許,在新竹縣○○鄉○○村○○路0號統一便利商店
明新門市,徒手竊取該超商店長 鍾孟欣 所管領持有,放置在
貨架上之青箭口香糖3條(價值新臺幣60元,已發還),得
手後離去。 嗣鍾孟欣 發現遭竊,報警處理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鍾孟欣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振榮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鍾孟欣於警詢中指述相符,並有新竹縣政府警察
局新湖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
監視影像翻拍照片及查獲照片5張在卷可證,足認被告自白
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有
犯罪事實欄部分所載論罪科刑紀錄,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嫌,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檢察官翁貫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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