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65號原告 羅苡榛
王漢卿 王志浩 羅清火 羅永宏 羅宇成 被告 黃世昌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易字第158號強制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吳育汝法官唐一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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