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71號
第1180號聲請人即被告 楊春霖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30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有明文,然案件經第一審判決後,倘經上訴者,被告羈押與否自應由第二審法院決定,而非第一審法院所得處理。是如案件經上訴後,被告再向第一審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其程序即有未合,自不待言。
二、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
三、經查,被告雖先後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經本院以
107年度易字第30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後,因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7日將被告送交臺灣高等法院審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故聲請人是否具保或繼續羈押,即應由臺灣高等法院決定,自非本院所能處理。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程序上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謝沛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