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家繼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簡字第4號原告 黃永泰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複代理人 李怡萱 被告 黃建博
黃佳雯 關係人即聲請人即債權人 陶麗淑
送達代收人: 陳宜新 律師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9日所為之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附表一編號2號遺產內容欄「新竹市○○段○○段0000○號房屋(門牌號碼:新竹市○區○○街00號3樓之2;面積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新竹市○○段○○段0000○號房屋(門牌號碼:新竹市○區○○街00號3樓之2;面積20.0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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