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9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93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肅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央銀行組織國庫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相對人,並釋明中央銀行組織國庫局係機關名稱抑或內部單位。
二、請釋明請求之標的及原因事實。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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