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7號原告 黃寶鳳 被告 謝富芳
鴻裕食品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林志侯住同上上列被告謝富芳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交簡字第1489號),經原告對其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鴻裕食品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葉育宏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書記官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