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93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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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9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9312號聲請人猛虎巧克立樂團代理人 鄭秀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有料音樂有限公司、這牆音樂藝文展演空間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猛虎巧克立樂團之組織類型為何(究為獨資?合夥?)?並提出其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載明相對人「有料音樂有限公司」、「這牆音樂藝文展演空間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下同)106年4月至107年2月止之歷次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