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705號債權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債務人 林正義 (即 古玉花 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李祺 (即古玉花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零柒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60,750元│96年4月22日起至│20%│93年4月22日起至│每月新臺幣200元││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