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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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45號原告丁○○被告甲○○
乙○○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返還土地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4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4,808元,而該裁定已於97年5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書記官黃聖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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