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2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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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279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儀卿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權人現任之法定代理人,並補正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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