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20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治言選任辯護人林耿鋕律師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選偵字第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治言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治言於中華民國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期間,意圖營利,與真實姓名不詳、WhatsApp暱稱「Po
ker 林建成 」( 包子 )、LINE暱稱「高雄德哥」共同基於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8年11月中旬起,由被告以其手機搭配LINE、Telegram等通訊軟體作為聯絡工具,接受賭客使用LINE或Telegram通訊軟體下注,再轉交「Poker林建成」或「高雄德哥」,以本屆總統、副總統選舉結果為賭注,其賭博方式為:下注金額新臺幣(下同)
2萬元至50萬元不等,以 蔡英文韓國瑜 50萬至80萬不等票數之盤勢,如賭客押注10萬元,而蔡英文勝選且領先一定票數,「Poker林建成」、「高雄德哥」即須支付9萬5000元彩金(即5%水錢),反之,如賭客未押中,賭資全歸「Po
ker林建成」或「高雄德哥」所有,被告均得從中向賭客每注抽得價差之獲利,被告以此方式自108年11月中旬起至同年12月10日止,接受證人施 全富賴宏諱吳冠宏葉柏佑林育正 等賭客透過LINE或Telegram通訊軟體以私人訊息方式向被告下注簽賭,下注金額總計約137萬元,言明選舉結果出爐始結算、交付賭金。嗣於108年12月10日上午11時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臺中市○○區○○○街○○號被告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iPHONE手機1支(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序號:00000000000000),而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確,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65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係以:⑴被告坦承 施全富 、賴宏諱、吳冠宏、葉柏佑、林育正以本屆總統、副總統選舉結果向其賭博財物之事實;⑵施全富、賴宏諱、吳冠宏、葉柏佑、林育正於警詢時證述渠等於上揭時間,以上述方式,用本屆總統、副總統選舉結果向被告下注簽賭之事實;⑶被告與「Poker林建成」、「高雄德哥」、施全富、賴宏諱、吳冠宏、葉柏佑、林育正之手機通訊軟體LINE、Telegram訊息翻拍照片,及LINE群組「撲克海外百勝營」、Telegram群組「背水一戰」群組訊息截圖,可見被告於LINE群組「撲克海外百勝營」傳送文字:「有人要買魚的嗎?這邊可以收…」等訊息,另於Telegram群組「背水一戰」傳送文字:「還有人要加碼的嗎?」、「各自去接單,接的單要背帳,也可以賺一點水」、「買菜讓60w票現金0.95」、「有人要下菜嗎?」、「(Pok 潘育侖 〈捲毛〉傳送文字:『你們趕快去高雄找這個盤』)你幫我找…水給你賺」等訊息,被告亦於警詢時坦承上開「買魚」之意就是下注韓國瑜,而上開LINE群組人數達312人,是以被告積極尋求下注之賭客,被告再轉向「Poker林建成」或「高雄德哥」下注,從中賺取差額,顯見被告有從中牟利;⑹扣案之上開手機1支等,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接受施全富、賴宏諱、吳冠宏、葉柏佑、林育正等賭客透過LINE或Telegram通訊軟體,以第15屆總統、副總統選舉結果為賭注下注簽賭,其再轉向LINE暱稱「高雄德哥」及Whatsapp暱稱「包子」、「Poker林建成」之證人林建成(涉嫌賭博部分另案偵辦中)下注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行,辯稱:我只是幫忙朋友下注,沒有獲利,且群組內是在討論韓國瑜勝選的機率,我才開玩笑你們是否敢下,並沒有招攬投注等語。辯護人則辯稱:被告於LINE群組「撲克海外百勝營」傳送文字:「有人要買魚的嗎?」,僅是對看好韓國瑜選情卻不敢實際投注韓國瑜勝選之嘲諷用語,且該群組僅是聊天性質,未有因被告發言而向被告表示要投注;至於Telegram群組「背水一戰」是被告與友人在內討論選情,有人詢問哪邊賠率較好,被告始在該群組內提供他人開出的賠率,再由被告一起下注,況被告向施全富等人有傳達「僅幫忙下注,不背帳」之訊息,與一般自己決定盤口賠率情況大不相同,無法證明被告有圖利之意圖;又被告於Telegram群組「背水一戰」傳送文字:「各自去接單,接的單要背帳,也可以賺一點水」、「買菜讓60w票現金0.95」、「有人要下菜嗎?」、「(Pok潘育侖〈捲毛〉傳送文字:『你們趕快去高雄找這個盤』)你幫我找…水給你賺」之訊息,從上述訊息前後內容整體觀之,是因該群組全都看好蔡英文選情,故有人起鬨提出大家各自以「賭客」身分去尋找不清楚選情、被特定媒體影響而想投注韓國瑜勝選的人來對賭,實則上開對話最後也完全沒有實現,且如果真的有這種賭盤,被告表示可以向他下注,讓找到該賭盤的人賺水錢,實非被告開設賭盤,請為被告無罪之判決等語。
五、經查:㈠按犯刑法第268條後段之聚眾賭博犯行,須行為人主動聚集
多眾,且該等多眾具有不特定性,可隨時增加、退出人數,始屬之;另按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須以行為人有營利之意圖,進而供給賭博場所或邀約不特定多數人聚賭,且行為人意圖營利之內容,必附麗於供給賭博場所等行為之上(例如收取租金、抽頭金等),方能以該罪論擬,倘行為人之獲利,全數藉由參與賭博以射倖行為而來,復未片面更易(調低)賠率設定,此與向押中賭客按次收取抽頭金之行為應有所不同,即非該法條所謂「意圖營利」之情形。易言之,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罪係從自己賭博行為獲得利益,同法第268條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或聚眾賭博罪,係從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即他人之賭博行為獲取利益。
㈡而被告於108年11月間起,接受施全富、賴宏諱、吳冠宏、
葉柏佑、林育正等賭客透過LINE或Telegram通訊軟體,以第15屆總統、副總統選舉結果為賭注下注簽賭,其再轉向LINE暱稱「高雄德哥」及Whatsapp暱稱「包子」、「Poker林建成」之林建成下注之事實,為被告所坦認,核與施全富、賴宏諱、吳冠宏、葉柏佑、林育正於警詢時證述、證人林建成於審理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以上見選偵字卷第73頁至第77頁、第91頁至第95頁、第101頁至第105頁、第115頁至第11
9頁、第129頁至第132頁、本院卷第176頁至第180頁),並有被告與「高雄德哥」之LINE通訊內容截圖、被告與施全富(暱稱:全富Pok施)之LINE、Telegram通訊內容截圖、被告與賴宏諱(暱稱: 宏諱賴 )、吳冠宏(暱稱:PokFo
kryan吳冠宏)、葉柏佑(暱稱:Pok 小葉 〈Suede5〉)、林育正(暱稱:Pok林育正〈 小貝 〉)Telegram通訊內容截圖、被告與林建成(包子、Poker林建成)WhatsApp通訊內容截圖附卷可稽(以上見選偵字卷第26頁至第31頁、第33頁、第35頁至第36頁、第38頁至第40頁、第42頁至第44頁、第69頁、第71頁),此部分之事實,固堪認定。
㈢惟施全富警詢時證稱:被告在Telegram提到「別人我出讓80
萬票、你自己人,就一樣讓60」,意思是我跟被告是友好的朋友,他願意以蔡英文讓60萬票的盤口讓我向他上面的組頭下注,但賠率還是跟讓80萬票一樣,但還沒講到賠率,我不清楚被告開給我的讓票盤口是否與上游盤口不同,他開多少我就下多少等語(見選偵字卷第75頁至第76頁)、賴宏諱於警詢時證稱:我有向被告下注30萬元賭蔡英文贏,其中10萬元是賭蔡英文讓60萬票、20萬元是讓50萬票,「讓票數」及「賠率」是被告向他的組頭問到後跟我講的,我不清楚被告開給我的讓票盤口是否與上游盤口不同,他只有跟我說他組頭一個在臺北、一個在高雄,被告有說抽0.05的水錢,就是我下注30萬元如果都贏的話,彩金就是28萬5000元,其中的
1萬5000元就是水錢,但被告說是由他的組頭收走,被告說是幫我們下,從中沒有營利,就像被告訊息所載等語(見選偵字卷第93頁至第95頁)、吳冠宏於警詢時證稱:我有向被告下注2萬元賭蔡英文讓60萬票,被告有跟我說我下2萬元,如果蔡英文勝選且領先一定票數,我就可以拿到彩金1萬9500元或1萬9000元,我不清楚被告開給我的讓票盤口是否與上游盤口不同等語(見選偵字卷第103頁)、葉柏佑於警詢時證稱:我有下注15萬元,蔡英文讓50萬票,賠率0.95,就是蔡英文如果贏韓國瑜50萬票就算我贏,可以獲得14萬2500元,剩下0.05就是水錢,但是被告是跟我說他幫我下注,水錢是給別人收,但是是誰收我就不清楚了,被告在Telegram說他只是幫我下注,沒賺任何價差,被告問我是否同意,我回覆被告同意,我不清楚被告開給我的讓票盤口是否與上游盤口不同等語(見選偵字卷第116頁至第117頁)、林育正於警詢時證稱:我有下注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賭盤,我下注50萬元賭蔡英文贏,只要蔡英文贏韓國瑜50萬票以上(即讓票數50萬),我就可以贏得彩金,但彩金金額被告還沒跟我說,不過依市場價應該是乘以0.95,我不清楚0.95的抽成是何人收走,我與被告在Te1egram提到「菜讓50、1.95、要下蔡、你那可以收喔」、「++我要下50萬蔡」,是我要賭蔡英文讓票50萬,賠率是0.95,我最後有跟陳治言下注50萬元成功,被告抽成多少應該要看被告怎麼跟組頭講,獲利部分我不清楚,被告沒有跟我講他水錢的部分要怎麼算,我不知道被告開給我的讓票盤口是否與上游盤口不同等語(見選偵字卷第130頁至第131頁),均證稱不知道被告有無因接受渠等投注獲得任何利益。另被告確有向施全富、賴宏諱、葉柏佑、林育正傳送「再次重申一下、之前買菜的單,我只是純粹幫你們買,沒有賺任何價差,如果不幸對方跑了(機率不高,因為之前都有合作過),我不負責背帳哦,但如果不幸我們輸了,還是一樣要給對方錢(機率不高,差不多是核電廠爆炸的機率),因為我們勝算高所以也不先跟你們收買菜的錢。如果沒辦法接受以上的條件,可以現在取消之前下注的單。如果同意請回覆同意。如果要取消請回覆取消」之訊息,復於108年11月1日就林育正詢問:「菜讓50、
1.95、要下蔡、你那可以收喔?」,被告回以:「我不是收…別人有在收」、「高雄德哥」,林育正即答以:「++我要下50萬蔡」,此有手機通訊內容截圖可佐(見選偵字第30頁至第31頁、第33頁、第38頁至第40頁、第43頁至第44頁、第42頁)。則依上述證據,均未能證明被告有接受施全富、施全富、賴宏諱、吳冠宏、葉柏佑、林育正等賭客下注、企圖獲利之情事。
㈣再林建成於審理時證稱:被告透過通訊軟體問我要不要以第
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跟他對賭,我就開賭盤給被告,我記得是開蔡英文讓50萬或60萬票給韓國瑜,被告下注10萬元,開票結果蔡英文贏超過50萬票,要賠被告9萬5000元,我沒有因為被告下注另外給被告分紅或是紅利,也沒有跟被告說可以把賭盤在往下發給其他人,然後可以從中獲利,我就是很單純的直接跟被告對賭,後來有從蔡英文讓50萬票提高到讓60萬票,賠率都是下注1萬元賠9500元,被告沒有說他是幫其他人下注,開盤之後,我沒有給被告紅利或金錢以外的回饋等語(見本院卷第176頁至第180頁),復依被告與林建成之Whatsapp通訊內容,被告確曾於108年11月24日傳送「你那邊一樣是讓500,000票嗎?」之訊息(見選偵字卷第71頁),可見被告就接受施全富、賴宏諱、吳冠宏、葉柏佑、林育正等人下注後,轉而向林建成下注,並未變更投注內容及賠率,更何況自被告與LINE暱稱「高雄德哥」、與林建成之Whatsapp通訊內容(見選偵字卷第26頁、第69頁、第71頁至第72頁),亦僅見被告向其投注之表示,未曾提及與被告就所贏得賭金如何分潤之細節,亦難認被告與該「高雄德哥」及林建成有何圖利聚眾賭博、供給賭博場所之犯意聯絡。
㈤至於被告於通訊軟體群組發送之訊息:
⑴被告雖有於LINE群組「撲克海外百勝營」傳送:「有人要買
魚的嗎?這邊可以收…」之訊息,然自該群組成員隨即回以:「帥氣……」、「我猜買魚年齡應該超過50」之訊息(見選偵字卷第25頁),復參以選前賭盤均是蔡英文讓票韓國瑜若干票數,可見蔡英文當時選情看好,是被告辯以此為嘲諷看好韓國瑜選情卻不敢實際投注韓國瑜勝選之用語,應可採信。
⑵另在Telegram「背水一戰」群組,被告於108年9月24日有
傳送「各自去接單,接的單要背帳,也可以賺一點水」之訊息,然在該訊息之前,群組內成員在討論當屆總統大選:「還有得下蔡?」、「說原來已經滿了,超靠背,他說候補先說金額,看有沒有加開,有確定再收」、「問題是找不到下韓的人」之訊息,被告亦回以:「找死忠粉絲…他們都一定下魚的」等不看好韓國瑜選情之內容,接著有該群組成員發送訊息「所以如果現在找到一個要下80萬的 韓粉 是不是就贏好了」、「是,找一個800萬的搞不好更薛。有陳大哥」、「那現在大家的工作應該是去尋找有錢的韓粉」,被告始回以:「我覺得我們自己起一桶」、「各自去接單,接的單要背帳,也可以賺一點水」(見選偵字卷第141頁至第144頁);再被告於108年10月27日雖有回覆暱稱「Pok潘育侖(捲毛)」所發送「你們趕快去高雄找這個盤」之訊息:「你幫我找…水給你賺」,惟暱稱「Pok潘育侖(捲毛)」前於同月26日發送「不是說高雄都一直有蔡讓20萬的盤」之訊息,被告回以「有這種盤…我先下100」,暱稱「Pok潘育侖(捲毛)」又發送「你們趕快去高雄找這個盤」,被告始再回覆「你幫我找…水給你賺」(見選偵字卷第146頁至第14
7頁)。則自上述群組內成員通訊內容整體來看,應是當時蔡英文選情大好,以賭客之立場不可能投注韓國瑜勝選,被告顯係以玩笑之意要群組成員找尋願意下注韓國瑜勝選之賭客,或者願意以蔡英文讓韓國瑜20萬票之賭盤,更與檢察官所指此為被告與「高雄德哥」、林建成以蔡英文讓韓國瑜50萬至80萬不等票數之盤勢讓賭客押注並因而牟利之證據無關。
六、綜上所述,依檢察官提出之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接受施全富、賴宏諱、吳冠宏、葉柏佑、林育正等賭客透過LINE或Telegram通訊軟體下注簽賭,有何營利之意圖,或與「高雄德哥」及林建成有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被告所為自難以刑法第268條之罪名相繩。則既無積極明確之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有檢察官所指之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上開法律及說明意旨,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怡珍提起公訴,檢察官張依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得上訴。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