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7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7044號債權人寶鴻大白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翁慧圓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毓鴻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請提出翁慧圓為寶鴻大白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並載明其任期。㈡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65,201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住戶收費通知單金額新臺幣64,701元不相符)㈢請求利息年利率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並提出全部之管理委員會規約影本。㈣請提出①臺中市○區○○○街00巷0號8樓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部、所有權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②債務人吳毓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9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