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5734號債權人 謝於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蕭茹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蕭茹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陳報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匯款收據等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