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5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昇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9,42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書記官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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