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7 年度聲字第 190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7 年聲字第 19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7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泓廷(原名葉語丞)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泓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泓廷前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07年3月2日核准假釋,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何秀燕法 官 吳志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全龍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