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1914號
原告 方和祥
被告 林禎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所飼養之鸚鵡,自民國110年7月至111年4月,白天不時的尖叫,從天亮到天黑,原告即便是門緊閉,還是無法阻隔聲音,無奈只能外出躲避噪音,疫情期間,在外飲食、廁所都成問題,而下雨天無法外出只能被迫聽著鳥不斷的尖叫。鸚鵡尖叫所發出的聲音顯而易聽,嚴重影響原告的睡眠品質、居住品質與身心健康,遠超出一般人社會共同生活所得忍受之範圍,原告因嚴失眠及每天聽著鸚鵡的叫聲造成身心嚴重失衡,自1ll年1月27日起至台中澄清醫院身心科看診,經原告多次報警及貼紙條於大門請被告改善,仍未見被告絲毫改善之作為,一直到原告寫信到臺中市政府陳情,警方對其開出勸導單才終於安靜。被告所飼養之鸚鵡的叫聲,其音量、頻率、時間及次數均已超越一般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範圍,已嚴重妨害原告之居住安寧而致原告之人格利益受損,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原告於111年1月21日因犯毀損與恐嚇案被查獲,警方帶至台中工業派出所進行偵訊與製作筆錄,依原告所提醫院診斷證明,醫師囑言中明確敘述,病患自111年1月27日起陸續至本院門診就醫接受藥物輔助。由此可知偵訊筆錄後,原告因內心恐懼與焦慮,始自隔週起至澄清醫院中港分院進行門診,此乃因果關係。原告所犯之刑事毀損案件,被告考量其悔過認錯,長期失業,並保證不再犯,故於二審開庭時,主動告知法官願意原諒、給予原告緩刑機會。本件原告之起訴行為,乃基於其所犯刑事毀損案件判刑之報復行為,其訴為無理由。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判斷:
㈠原告主張兩造間住處係房屋後面與房屋後面斜對面,被告確有在其住處房屋後面飼養鸚鵡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再經本院當庭勘驗原告提出之影片內容結果:⒈原告提出之檔案(由本院資訊室燒錄之光碟1檔案編號1):錄影畫面中間為紗窗,檔案一開始有聽到ㄐㄧㄡㄐㄧㄡ的鳥鳴聲,約第17秒的時候,出現嘎嘎的鳥鳴聲,之後就兩種叫聲都有出現。⒉原告提出之檔案(由本院資訊室燒錄之光碟1檔案編號2):錄影畫面中間為紗窗,約第10秒的時候有聽到ㄐㄧㄡㄐㄧㄡ的鳥鳴聲與檔案1的鳥鳴聲相似。⒊原告提出之檔案(由本院資訊室燒錄之光碟1檔案編號3):錄影畫面中間為紗窗,檔案一開始的時候有聽到ㄐㄧㄡㄐㄧㄡ的鳥鳴聲與檔案1的鳥鳴聲相似。⒋原告提出之檔案(由本院資訊室燒錄之光碟1檔案編號4):錄影畫面為電腦螢幕,畫面顯示yahoo的首頁,大約第6、15、22、26秒時有聽到清楚的ㄐㄧㄡㄐㄧㄡ的鳥鳴聲與檔案1的鳥鳴聲相似。⒌原告提出之檔案(由本院資訊室燒錄之光碟1檔案編號4):錄影畫面為手機螢幕,螢幕中央有數字在跳動,一般是在52~56,鳥鳴聲的時候數字會上升,最高可以到70多(如檔案時間第18秒時顯示74)。⒍原告提出之檔案(由本院資訊室燒錄之光碟2檔案編號18):錄影畫面為窗內往外拍攝,畫面中有1棟灰色建築物,陽台上有採光罩及窗戶,透過窗戶可以看到有2隻白色的鳥在陽台內,可以聽到ㄐㄧㄡㄐㄧㄡ的鳥鳴聲與光碟1檔案1的鳥鳴聲相似。⒎原告提出之檔案(由本院資訊室燒錄之光碟3檔案編號23):錄影畫面為窗內往外拍攝,畫面中有1棟灰色建築物,陽台上有採光罩及窗戶,透過窗戶可以看到有2隻白色的鳥在陽台內,有1名男子在陽台內,可以聽到ㄐㄧㄡㄐㄧㄡ的鳥鳴聲與光碟1檔案1的鳥鳴聲相似等情在卷(本院卷第126至127頁),是原告主張可由其住處聽到被告飼養之鸚鵡的叫聲(下稱鸚鵡聲)一節堪信為真正。至於原告主張被告被告所飼養之鸚鵡,自110年7月起至111年4月止期間,從天亮到天黑不斷尖叫,尖叫聲嚴重影響原告的睡眠品質、居住品質與身心健康,遠超出一般人社會共同生活所得忍受之範圍,不法侵害原告居住安寧之人格權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再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4號裁判要旨參照)。再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應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有明文規定;又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責任。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2061號判決意旨可參)。準此,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飼養之鸚鵡之尖叫聲,不法侵害原告居住安寧之人格權等情,既為被告所否認,參諸上開規定及判決意旨,自應由原告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㈢經本院就自110年7月至本院函詢時,是否曾接獲針對被告住戶飼養鳥類聲音太吵的陳情或檢舉,及處理結果,是否有前往測量噪音、勸導或開罰等情,向臺中市政府函詢結果,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函詢所指期間,未曾接獲過被告住處鳥類聲音太吵陳情案之情,另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自110年7月至函詢時間期間,是否曾針對被告住戶飼養鳥類聲音太吵而前往查看或勸導及處理結果函詢結果,擔服巡邏勤務員警於111年4月10日16時21分接獲值班派遣前往被告住處處理鳥叫聲妨害安寧檢舉案,在被告住處大門前時,並無聽到鳥叫聲,在被告住處後方空地現場,則僅偶有鳥叫聲傳出,故告知屋主現場鳥叫聲員警個人感覺不會太吵,但對鳥叫聲的接受度並不一樣,請屋主盡量做好音量控制等情,有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6月1日中市環稽字第1120058883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2年6月14日中市警六分行字第1120079978號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工業區派出所員警工作紀錄簿、臺中市第六分局工業區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員警112年6月2日、112年10月25日職務報告等在卷可按(本院卷第51至57、63至67、119頁),臺中市政府承辦人員於本院函詢前、轄區員警僅曾受理原告之檢舉外,均未曾接獲其他民眾之陳情、檢舉,且擔服巡邏勤務員警站立在被告住處後方,係相對於原告住處更靠近被告住處後方,亦認偶而始聽到有鳥叫聲傳出,且員警個人感覺不會太吵,則鸚鵡聲是否足致原告居住安寧受害,即有疑慮。
㈣況且,原告起訴狀附件附表一記載其聽到鸚鵡聲之時間,係分散於6時1分起至18時24分之間,係自清晨起至傍晚時段,屬一般人日常活動之時間,而未有深夜凌晨時段,則原告主張鸚鵡聲影響其睡眠,非無疑慮,又參諸噪音管制標準對於噪音測量儀器、測量高度、噪音計上動特性之選擇、背景音量之修正、測量地點及與建築物牆面線之距離等項目均有細部規定(噪音管制標準第3條參照),則前開本院勘驗結果中自原告行動電話顯示之分貝數字,係原告自行錄製聲響所得,顯未合於環保署檢測聲音分貝之專業規定,自無從判定現場聲響之實際分貝為何;況錄音裝置所收錄之聲音嗣後再經其他機器播放,可能導致原聲音音量大小失真之情形,於調整播放機器之音量控制鈕後,所得之音量即隨之改變,亦無法判斷現場實際聲響之音量高低究竟為何,尚難單憑原告提出之光碟內容即推認鸚鵡聲業已逾越住宅區噪音管制標準,及一般人生活所能忍受之程度,而達情節重大該當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是原告以自行蒐證之光碟內容,欲證明鸚鵡聲已影響其居住安寧及健康,要無足取。末查,原告所提出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之診斷證明書僅能證明原告患有憂鬱性疾患、焦慮狀態等病症,惟不足以證明鸚鵡聲與原告所罹上開疾患有相當因果關係。
㈤綜上,本件依原告之舉證,尚無法客觀證明鸚鵡聲已逾一般人通常忍受程度,亦無法證明鸚鵡聲之音量、頻率,已達擾亂一般人正常休息或睡眠之程度,縱然原告在其住處聽聞之鸚鵡聲,因原告個人主觀感受或對於聲響之敏感程度超過一般人對聲響之感知而有不快,亦不能以此遽論被告飼養鸚鵡之行為,即屬不法侵害原告權利之侵權行為。故原告主張因被告飼養鸚鵡製造噪音,侵害原告居住安寧之情事,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即屬無據。
五、從而,本件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請求被告
給付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六、因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
審酌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原
告敗訴之判決,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林秀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