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04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熊大銘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熊大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熊大銘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在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11月16日以法矯字第0999049762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受刑人假釋期間內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憶萱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