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0號原告 戴敏如
戴廷樺 戴黃碧蓮 劉麗貞 戴川清 戴志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各自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原告戴敏如、戴廷樺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原告劉麗貞730,000元;原告戴川清700,000元;原告戴志翰700,000元;原告戴黃碧蓮1,700,000元,是本件應向原告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戴敏如、戴廷樺17,830元、劉麗貞7,930元、戴川清7,600元、戴志翰7,600元、戴黃碧蓮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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