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8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00000000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興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甲00000000係獨資或合夥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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