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埔小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埔小字第178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張永松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現已遷出國外,於遷出國外前在我國最後之住所為「彰化縣○○市○○路000巷0號」,有其個人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憑,參照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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