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沈泓廷 被告 何明祥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刑事案號:原為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334號,後改為本院101年度簡字第1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林怡君法官郭玄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