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9號原告 吳永銘 訴訟代理人 游泗淵 律師被告 吳湧 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70,718元【計算式:(924.06+13132.82+578
0.44)(土地面積)x1800(公告土地現值)×1/10(應有部分)=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42元,扣除原告起訴繳納之裁判費15,850元,尚應補繳20,59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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