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8144號債權人同聖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吉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鼎碩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8144號債權人同聖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吉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鼎碩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