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14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簡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闕培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307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闕培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菸草壹包(
驗餘淨重壹點壹壹伍肆公克)、大麻菸半支,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按四氫大麻酚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
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被告竟非法持有之,是核其所
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
罪。
三、爰審酌被告無視國家禁絕毒品之政策,未經許可向他人購買
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大麻菸草及大麻菸而非法持有
,所為實不足取,惟衡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數量非鉅,且尚
未流入社會危害他人身心健康,所生損害尚非鉅大,暨其為
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之生活狀況,及
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菸草1包(驗餘淨重1.115
4公克)及大麻菸半支,經送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
四氫大麻酚及大麻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
字第1080600077號鑑驗書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
科壹字第10823015830號鑑定書在卷為憑,爰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許瑞萍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
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馨股
108年度偵字第30762號
被告闕培育男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號8樓之1
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闕培育明知四氫大麻酚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
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8年2月初某日凌晨,在臺中市北區公
園路之超級巨星KTV內,以不詳代價,向某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成年人士取得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菸草而持
有之。嗣於108年5月19日20時52分許,為警在臺中市○區○
○路0段000巷0弄0號前,對其實施攔檢盤查,並經警徵得其
同意後,對其本人及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菸草
1包(驗餘淨重1.1154公克)及大麻菸半支,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闕培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前揭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菸草1包及大麻菸
半支扣案可資佐證,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
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
定書(人工鑑別編號:000000000號)、衛生福利部草屯療
養院草療鑑字第1080600077號鑑驗書各1份等在卷可參。足
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罪嫌,
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菸草1
包及大麻菸半支,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
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檢察官劉俊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月12日
書記官顏淳修
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
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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